首罰!按新《藥品管理法》,罰款600多萬
來自:天(tian)津日報(bao) 編輯:蒲公英-雨軒
15倍(bei)罰款(kuan),601.5萬元的(de)行政(zheng)處(chu)罰;而新藥品(pin)管理(li)法是15-30倍(bei)罰款(kuan),可見,該案已是最低的(de)罰款(kuan)了!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公布第三十五批典型案例。
靜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楊某位于天津市靜海區沿莊鎮陳大公路東灘頭村口北側的倉庫進行檢查,發現該倉庫存放了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膠囊等344批次藥品,貨值金額40.1萬元。
經查,楊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該局對上述藥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違法行為,靜海區市場監管局已決定對楊某作出沒收涉案藥品和貨值金額15倍罰款601.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附:新《藥品管理(li)法》相關的條款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