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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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4號
《食品生產許可管(guan)理(li)辦法》已(yi)于2019年12月(yue)23日(ri)經國家市場監督管(guan)理(li)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bu),自2020年3月(yue)1日(ri)起施行(xing)。
局長 肖亞慶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公布)
第一(yi)章(zhang) 總 則(ze)
第一(yi)條 為規(gui)范(fan)食(shi)品、食(shi)品添加劑生產許(xu)可(ke)活動,加強食(shi)品生產監(jian)督管理,保障食(shi)品安(an)全,根據《中華(hua)(hua)(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行政許(xu)可(ke)法(fa)(fa)》《中華(hua)(hua)(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食(shi)品安(an)全法(fa)(fa)》《中華(hua)(hua)(hua)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食(shi)品安(an)全法(fa)(fa)實施條例》等法(fa)(fa)律法(fa)(fa)規(gui),制(zhi)定本辦法(fa)(fa)。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sheng)產許可應(ying)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ping)、公正、便民、高效(xiao)的原(yuan)則。
第(di)四條 食品生(sheng)產(chan)(chan)許(xu)可實行一企(qi)一證原則,即(ji)同一個(ge)食品生(sheng)產(chan)(chan)者從事食品生(sheng)產(chan)(chan)活動,應當取得一個(ge)食品生(sheng)產(chan)(chan)許(xu)可證。
第五條 市(shi)場監督管理部(bu)門按照食(shi)品(pin)的風險程度,結合食(shi)品(pin)原(yuan)料、生產(chan)工(gong)藝等因素,對食(shi)品(pin)生產(chan)實施分(fen)類許可(ke)。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后,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第九(jiu)條(tiao) 縣級(ji)以上地方市場(chang)監督管(guan)理(li)部門應當加快(kuai)信息化建(jian)設(she),推進許可申請、受理(li)、審(shen)查、發證、查詢(xun)等(deng)全流程網上辦理(li),并在行政機關(guan)的網站上公(gong)布生產許可事項,提(ti)高辦事效率(lv)。
第(di)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申請保健(jian)食(shi)(shi)品(pin)(pin)(pin)、特殊(shu)醫(yi)學(xue)用(yong)途配(pei)方食(shi)(shi)品(pin)(pin)(pin)、嬰(ying)幼兒(er)配(pei)方食(shi)(shi)品(pin)(pin)(pin)等特殊(shu)食(shi)(shi)品(pin)(pin)(pin)的(de)生產(chan)許可,還(huan)應當提(ti)交與所生產(chan)食(shi)(shi)品(pin)(pin)(pin)相適應的(de)生產(chan)質量管理體系文件(jian)(jian)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jian)(jian)。
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設備布局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添加劑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di)十(shi)七(qi)條(tiao) 申(shen)請(qing)人應(ying)當(dang)如實向(xiang)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提交有(you)關材料(liao)和反映真(zhen)實情況,對申(shen)請(qing)材料(liao)的真(zhen)實性(xing)負責(ze),并在申(shen)請(qing)書等材料(liao)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生產(chan)多個類(lei)別食(shi)品(pin)的,由申請人按(an)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li)部(bu)門確(que)定的食(shi)品(pin)生產(chan)許可管理(li)權限,自(zi)主選擇其中一個受理(li)部(bu)門提交申請材料。受理(li)部(bu)門應當及時告知(zhi)有相(xiang)應審批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li)部(bu)門,組織聯合審查(cha)。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二十條(tiao) 縣級以上地方市(shi)場監督管理(li)(li)(li)(li)(li)部門對申請(qing)(qing)人提出(chu)的(de)(de)(de)申請(qing)(qing)決(jue)定予以受理(li)(li)(li)(li)(li)的(de)(de)(de),應(ying)當出(chu)具受理(li)(li)(li)(li)(li)通知(zhi)書;決(jue)定不予受理(li)(li)(li)(li)(li)的(de)(de)(de),應(ying)當出(chu)具不予受理(li)(li)(li)(li)(li)通知(zhi)書,說明不予受理(li)(li)(li)(li)(li)的(de)(de)(de)理(li)(li)(li)(li)(li)由,并告知(zhi)申請(qing)(qing)人依法享有(you)申請(qing)(qing)行政復議或(huo)者提起行政訴訟的(de)(de)(de)權(quan)利。
第三章(zhang)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別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等。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在產品注冊或者產品配方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項目,可以不再重復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的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除可(ke)(ke)以當(dang)場作(zuo)(zuo)出(chu)行政許可(ke)(ke)決(jue)定的外,縣(xian)級以上地方(fang)市(shi)場監督(du)管理部門應當(dang)自受理申請(qing)之日(ri)起10個工作(zuo)(zuo)日(ri)內(nei)作(zuo)(zuo)出(chu)是否準予行政許可(ke)(ke)的決(jue)定。因特(te)殊原因需要延(yan)長(chang)期限的,經本(ben)行政機關(guan)負責人(ren)批準,可(ke)(ke)以延(yan)長(chang)5個工作(zuo)(zuo)日(ri),并應當(dang)將延(yan)長(chang)期限的理由告(gao)知申請(qing)人(ren)。
第二十三條 縣級(ji)以(yi)上地方市場監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應當(dang)根據申(shen)請(qing)(qing)材料(liao)審查和(he)現場核查等情(qing)況,對(dui)符(fu)合條件的(de)(de)(de)(de),作(zuo)(zuo)出(chu)準予生產(chan)許可(ke)的(de)(de)(de)(de)決定(ding),并(bing)自作(zuo)(zuo)出(chu)決定(ding)之日起5個工作(zuo)(zuo)日內向申(shen)請(qing)(qing)人頒(ban)發食品(pin)生產(chan)許可(ke)證;對(dui)不(bu)符(fu)合條件的(de)(de)(de)(de),應當(dang)及時(shi)作(zuo)(zuo)出(chu)不(bu)予許可(ke)的(de)(de)(de)(de)書面決定(ding)并(bing)說明理(li)由,同時(shi)告知申(shen)請(qing)(qing)人依法(fa)享(xiang)有申(shen)請(qing)(qing)行政(zheng)復(fu)議或者提起行政(zheng)訴(su)訟(song)的(de)(de)(de)(de)權利。
第(di)二(er)十(shi)四(si)條(tiao) 食品(pin)添加(jia)劑生(sheng)產許可(ke)申請符(fu)合條(tiao)件的,由申請人(ren)所在地(di)縣級以(yi)上地(di)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fa)食品(pin)生(sheng)產許可(ke)證,并標注食品(pin)添加(jia)劑。
第二(er)十五條 食品生產(chan)許可(ke)證發證日期(qi)為(wei)許可(ke)決(jue)定作(zuo)出(chu)的日期(qi),有效期(qi)為(wei)5年(nian)。
第二十六(liu)條 縣(xian)級以上地(di)方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認為食(shi)品生產許(xu)可(ke)申請涉及(ji)公共利益(yi)的(de)重大(da)事項,需要聽(ting)(ting)證的(de),應(ying)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ting)(ting)證。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zhang) 許(xu)可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或者產品配方的注冊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bian)號由SC(“生產”的漢語拼(pin)音字母縮寫)和14位(wei)阿拉伯(bo)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ci)為:3位(wei)食品類別(bie)編(bian)碼(ma)、2位(wei)省(自治區(qu)(qu)、直轄市)代碼(ma)、2位(wei)市(地(di))代碼(ma)、2位(wei)縣(xian)(區(qu)(qu))代碼(ma)、4位(wei)順序碼(ma)、1位(wei)校驗碼(ma)。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wu)章 變更、延續與(yu)注(zhu)銷(xiao)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食品生產者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者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要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食(shi)品(pin)生(sheng)(sheng)產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shi)品(pin)生(sheng)(sheng)產許(xu)(xu)可的有(you)效期的,應當在該(gai)食(shi)品(pin)生(sheng)(sheng)產許(xu)(xu)可有(you)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yuan)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chu)申請。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xian)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bu)門應當根據被許(xu)可人的(de)延(yan)續申(shen)請,在該食(shi)品生產許(xu)可有效(xiao)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yan)續的(de)決定(ding)。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施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生產者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食品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手續,并在網站進行公示:
(一)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si)十二條(tiao)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與注(zhu)銷的(de)有關程序參照本辦(ban)法第二章、第三章的(de)有關規定執行(xing)。
第六章 監督檢(jian)查
第(di)四十(shi)三(san)條 縣級(ji)以上地(di)方市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職責,對食(shi)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xiang)進行監(jian)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六條 縣級(ji)以上地方市場監督(du)管(guan)(guan)理(li)部門(men)應當建立食(shi)品生產許可檔(dang)案(an)管(guan)(guan)理(li)制度,將辦理(li)食(shi)品生產許可的有(you)關材料、發(fa)證情況及時歸檔(dang)。
第四十七(qi)條 國家市(shi)場監督(du)管理(li)(li)總(zong)局可(ke)(ke)以定期或者不(bu)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xu)可(ke)(ke)工作(zuo)進行監督(du)檢查;省、自治區(qu)(qu)、直(zhi)轄市(shi)市(shi)場監督(du)管理(li)(li)部(bu)門(men)可(ke)(ke)以定期或者不(bu)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qu)(qu)域內(nei)的食品生產許(xu)可(ke)(ke)工作(zuo)進行監督(du)檢查。
第四十八(ba)條 未(wei)經申請(qing)人(ren)(ren)(ren)同(tong)意,行政機關及(ji)其工作(zuo)人(ren)(ren)(ren)員、參加(jia)現場核查的(de)(de)人(ren)(ren)(ren)員不(bu)得披露申請(qing)人(ren)(ren)(ren)提交的(de)(de)商業秘密、未(wei)披露信(xin)息或者保密商務信(xin)息,法(fa)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ji)國家(jia)安全、重大社會公共(gong)利益的(de)(de)除(chu)外。
第七章(zhang) 法律責任(ren)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di)五十(shi)條 許(xu)可(ke)申(shen)請人(ren)隱瞞真實情況或者(zhe)提供虛假材料申(shen)請食(shi)品生產許(xu)可(ke)的(de),由縣(xian)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gao)。申(shen)請人(ren)在1年內不得再次(ci)申(shen)請食(shi)品生產許(xu)可(ke)。
第五十一條(tiao) 被許可(ke)人以欺騙、賄賂等不(bu)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ke)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du)管理部門撤銷許可(ke),并處1萬(wan)元(yuan)以上3萬(w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被許可(ke)人在3年內不(bu)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ke)。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的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di)五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de)申請人準予(yu)許(xu)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yu)許(xu)可的(de),依照(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di)一百四(si)十四(si)條的(de)規定給予(yu)處(chu)分(fen)。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取得(de)食(shi)(shi)品(pin)經(jing)營許(xu)可的餐(can)飲服務提供者(zhe)在其餐(can)飲服務場所(suo)制(zhi)作加(jia)工食(shi)(shi)品(pin),不需(xu)要(yao)取得(de)本辦法規(gui)定的食(shi)(shi)品(pin)生產許(xu)可。
第五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的(de)生產許(xu)可管理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he)法律(lv)責任,適用本辦法有關(guan)食品生產許(xu)可的(de)規定。
第(di)五十八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zhao)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制(zhi)定(ding)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di)五十九條 各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可(ke)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ding)有關食品生(sheng)產許可(ke)管理的具體實施辦(ban)法。
第六十條 市場(chang)監(jian)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shi)品生產許(xu)可(ke)電子證書與(yu)印制的食(shi)品生產許(xu)可(ke)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shi)一條(tiao) 本辦法自(zi)2020年3月(yue)1日起(qi)施行。原國(guo)家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li)總(zong)局(ju)2015年8月(yue)31日公(gong)布,根據2017年11月(yue)7日原國(guo)家食品(pin)(pin)藥品(pin)(pin)監督管理(li)總(zong)局(ju)《關于修(xiu)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xiu)正的《食品(pin)(pin)生產許可管理(li)辦法》同(tong)時廢止(zhi)。